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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购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在恋爱关系尚未确立之前,单独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并获得相关产权证明,在法律层面上达成专属拥有房产的权利;
无论结婚与否,该房产始终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蕴含在其中的财务价值,在双方解除婚约后,另一方不能凭借任何理由对此进行分割、争夺或占为己有。
然而,若此房产系依据合法程序登记在双方姓名之下,则根据相关规定判定,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若最终出现离婚现象的话,应按照现行法规规定,以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另外,针对当事人在明确表达意愿的前提下(比如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赠与合同),或者在办理物业登记时已做过关于双方共有产权比例的书面约定,那么便应该以这样的婚内约定为准来确定住房的最终归属。
当然,若在此情形下未曾对此作任何具体约定,尽管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却并不意味着双方各自享有一半的所有权益。
一般说来,当法院在裁判此类争议性比较大的司法案例时,将会结合双方在购置房地产中所做出的贡献程度、其所出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久阶段以及离婚的真实原因等多种因素,最终判决出资较多、贡献较大且与提出离婚诉求无关的那一方可以多分得住房比例,而另一方则相对少分得结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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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健律师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李广健律师,1967年1月生,湖州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浙江大学双学位,不仅仅是律师,还是工程师、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半个世纪人生路,千百案卷风雨雷”是他的写照。 他代理的“女大学生同学家做客楼梯栏杆断裂致残赔偿”于2008年8月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作为典型案例播出。他办理的成功案例被《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好律师》等专业杂志刊物收录。担任多届本辖区区政府法律顾问、区人大立法咨询专家,还被聘任湖州市仲裁委仲裁员、湖州市人民监督员等。他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智慧”作为职业追求,把“安全生产零事故,产品质量零缺陷、涉诉纠纷诉零风险”作为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终极目标,与广大中小微企业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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