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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时分割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4.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在无效的婚姻关系中,该关系从初始便缺乏法定约束力,其中的当事人自然也无法享有夫妻之间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当恋爱双方选择以“同居”代替“婚姻”时,他们的财产应当按照彼此间达成的协议进行分配;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要交由人民法院依据“保护哪些较少犯错一方的原则”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包括但不限于重婚行为),其涉及到的财产问题都不应侵犯到那些合法婚姻中的无辜受害者的利益。
至于无效婚姻中所生的孩子们,应视同为民法典中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后,无论是由于婚姻无效还是遭受了撤销,无过错的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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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娜律师

浙江文越律师事务所

执业十二年,经验丰富。现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理过大量民事刑事案件。担任温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家族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地方立法工作律师库成员,苍南县江滨小学法治副校长,苍南县综合执法局、苍南审计局、苍南林业发展中心、温州君捷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苍南县妇女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团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签约人员。擅长刑事离婚等案件。 一、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办理多数且较为复杂的离婚、家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案件。擅长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前与婚后财产的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纠纷。 二、刑事辩护 魏律师办理大量的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提供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等服务。 三、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合伙、买卖合同等)、银行贷款纠纷、借贷纠纷,民间借贷。 四、法律援助 热心于公益事业,作为一名女律师能以自己女性的视角对婚姻家庭纠纷、未成年案件、农民工案件、老弱病残等案件做到细致、理性的了解,同时又能以专业的眼光对待纠纷,以专业的眼光出发兼顾情理解决当事人的急难之需。 五、 其他民事案件 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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