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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的风险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77人
律师解析:
鉴于在试运行期间,标的物毁坏或损失的风险须由出卖方承担。
就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而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会采取交付的原则进行明确规定。
换言之,当标的物遭受损害或消失时,风险在尚未交付货物给买方前,则该责任应由出卖方承担;
而在完成交付后,这一责任便移交至买方负责,除非根据特定法律条文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有另外的规定或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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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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