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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868人
律师解析:
持有虚假印章签署的合约并不必然具备效力,若在该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并未察觉到另一方所持有的实际为伪造的印章,那么另一方将会被视为表现代理行为者,此时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此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将被确认为有效。
然而,倘若涉事当事人明知对手所持有的印章实为伪造仍选择与其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便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若经司法机构裁决撤销后,原合同便会失去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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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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