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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效力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乃是指即使从事实角度来看,行为人并不具备代理权限,但是鉴于相对人有充足且正当的理由相信该行为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并与其展开了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此时,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和承受。
在这一过程中,表见代理的效应类似于有效代理,换言之,无需被代理人给予肯定或认可,即能够自发地产生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请注意,此处所说的承担并非指被代理人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和代价,而是指对于第三方的承担,当被代理人因承担责任而遭受了损害时,他们仍有权将这份损害转移给代理人,寻求进一步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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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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