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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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制度,乃指在实际情形下,行为人并不具备适当的代理权限,然而由于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误以为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并与之确立法律关系,以至于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最终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代理情形。此种表见代理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实质上与合法有效的代理并无二致,即无需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认可或追认,便可自始至终地自动生效,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一般情况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相对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表见代理合同法律效力解读:若相对方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合法代理权,即使代理人未获授权、越权或代理权失效,所签合约仍具有效性。法律规定支持此判断,确保代理行为合法性。

在民法中,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相对人合理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无需被代理人追认,自始生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承担责任仅限于对第三方,被代理人若因此受损可向行为人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