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缔
结婚姻之前购
买房产并确定了贷款的情况下,如果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
房屋贷款的偿还责任,那么在
离婚之后,这个房屋应该认定为在首次支付房款一方的名下。
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关于
离婚房产如何划分却存在争议。
在此情况下,首选的方式是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倘若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途径。
法庭将会慎重考虑并依据事实情势,裁决该不动产属于登记一方。
尚未偿付的贷款则被视为
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之后,审判机构会决定将双方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所付出的资金以及其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向不动产登记的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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