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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006人
律师解析:
在正式进行离婚登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双方要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协议文件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手续具体规定如下:首先,申请人应该具备本人的户口簿与身份证;
其次,应持有本人的结婚证;
最后,申请人还需携带由双方当事人真诚共同签署的关于离婚协议的文本。
该协议应明确表述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决定离婚、以及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愿。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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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律师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吴小亮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离婚、第三者财产返还、恋爱同居析产、继承、遗赠、家族财富规划及企业传承等专精业务的研究与处理,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的法律服务方案。善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特殊性,为客户设计针对性谈判思路或诉讼策略,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拥有其独到的见解与方法,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无锡乃至江苏各地均有大量成功案例,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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