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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未申报的债权该如何处置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79人
律师解析:
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审批之后,应当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申报债权的日期与时间限制。
而该申报期限则应当以人民法院发布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日期为起点开始计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但是债权人依然享有补充申报权利。
然而,倘若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范围之内,债权人尚未对其债权情况进行申报的话,那么便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获得再次申报机会。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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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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