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
申请破产后,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并
清算。
2.管理人通知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3.
债务清偿时,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
4.然后依次清偿职工
工资等、
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
5.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6.
破产程序终结,未
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企业因
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开始清算,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小李、小胡等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了债权。在债务清偿阶段,大家对清偿顺序和比例产生争议,部分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债权应优先得到全部清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负责接管财产与清算工作,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一程序在本案中已正常开展。
2、
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社保税款、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按比例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不再清偿,本案的债务清偿应遵循此规定,不能满足部分债权人全部优先清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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