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具体情形取决于实际状况。
若所涉
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经其中一方事后予以承认和追认所得出的共同意愿所承受,抑或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所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将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这部分债务无法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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