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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4.09.18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14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以下情况通常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某项债务应由任意一方单独承担;
其次,若其中一方在未经伴侣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之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的债务;
最后,当一方未经伴侣许可,独立筹措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且其所得并未用于改善双方共同生活质量时,该方所背负的债务亦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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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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