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情境下,倘若
借款人未经
贷款人首肯便擅自行使贷款权力且屡次更改贷款的预定用途,那么这种做法便是一种显而易见的
违约行为。
对此,贷款人完全有权利依据先前签订的
借贷合同条款,选择立即暂停或提前终止发
放贷款,甚至直接解除整个合同。
之所以出现如此严格的法律规定,主要原因在于贷款人先前在决定是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是基于贷款的预定用途来评估其还款能力的。
然而,若借款人擅自更改
贷款用途,则极有可能导致贷款人在贷款
期限届满后无法顺利回收贷款,进而给自身带来严重的
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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