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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8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破产清算时,除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外,还应按照以下次序实施破产资产的偿付:
首先,支付劳动者所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相关保障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其他法定补偿金等;
其次,尽数偿还破产人所拖欠的非上述各项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务款项;
最后,才能对普通的破产能务进行偿付。
同样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亦澄清如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照此上述顺序完成清偿工作,则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须特别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应按照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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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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