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
破产清算时,除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及共益
债务的清偿外,还应按照以下次序实施破产资产的偿付:
首先,支付
劳动者所应得的
工资福利待遇及其相关保障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养老金、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及其他法定
补偿金等;
其次,尽数偿还破产人所
拖欠的非上述各项的
社会保险费用与税务款项;
最后,才能对普通的破产能务进行偿付。
同样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亦澄清如若
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照此上述顺序完成清偿工作,则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须特别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应按照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