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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两者有何区别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属于暂时性的抗辩权力。
它仅仅是阻止了合同履行效力的产生,而并未产生消除或终止合同的法律成效。
一旦导致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因素消失之后,当事人仍然应该负责任地履行合同条款。
然而,如果合同被解除了,那么其所包含的所有条款的履行效力将会随之丧失。
次之,在某些情况下,两种可能行使的权利之间进行选择的话,优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反而有利于节约合同成本,能够确保当事人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合同履行效力消失,亦即意味着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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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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