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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权能否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时间:2024.11.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法定解除权不能被事先的约定加以排除。
这是因为法定解除权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特许权利,它作为法律对于非违约方的一种援助措施,使得其当面临对方违约或者其他一些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所导致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困境时,能够通过个人权力的行使来迅速摆脱这种不确定的法律关系,防止由可能出现的更大损失所引起的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法定解除权是不能被任何形式的事先规定所排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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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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