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离婚诉讼期间女方独自取得的财富分配问题,关键在于这些财产究竟是否归于夫妻共有的范畴之内。
若该财物系女方在婚后通过自身努力所赚取,那么即便双方尚未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也通常被判定为婚姻中的共有资产,进而必须在
离婚诉讼中展开合理的分配安排;
反之,若是双方就
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已经达成了具体而明确的契约性约定,那自然应该遵循约定决定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再次,若依据法律规定,上述财产是由女方在
结婚之前独立取得的,那么这笔财富便会被视为女方个人的私有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通常不会涉及到其分配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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