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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谁签字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04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检察院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必须经由院方有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生效。这一条款突显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与合规性。在实践操作环节,检察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并由相关领导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以示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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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

沈园律师,现任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拥有5年多的执业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人身伤害、劳动工伤等民商事案件。 沈律师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拥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出案件症结点,同时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当事人最优的解决方案。并且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秉承“一诺千金、不负所托”的理念,只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定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家的事情来办,以赤诚之心全力以赴,不负委托人的殷殷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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