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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在哪里办理取保候审

时间:2024.07.1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归属于公安机关。因此,若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规所明确的取保候审资格条件,则应向主管案件的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在对申请人的资质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之后,如认定其具备相关条件,便可依法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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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登启律师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何登启律师,法学学士,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电视台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业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等。 该律师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富有极强的责任心。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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