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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威胁寻衅滋事罪怎么判

时间:2024.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恐吓威胁乃是寻衅滋事罪的一种行为类型。一旦某个体反复进行此类恐吓威胁行为,这种行为若对公共秩序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此人便有可能面临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附加处罚。针对该类犯罪的具体裁决结果则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而定,包含对恐吓威胁行为发生次数及方式、以及其所产生影响范围等诸多方面的评估。如果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一标准,当事人有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拘留管制。若该行为系“任意”作出且情节恶劣者,同样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因此,针对恐吓威胁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裁决,实应依据个案详情加以判断。
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恐吓威胁行为确实有可能导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可同时处以罚金的附加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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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律师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

陈琳律师目前执业已经十余年,一直秉持着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和责任心,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公司法律事务,包括提供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代理公司重大疑难民商事争议;破产清算业务,包括企业重组上市、并购清算、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庭事务,包括代理离婚、抚养、同居、析产、继承等诉讼案件。 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琳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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