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前,实际进行的讯问次数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严禁对任何
涉嫌犯罪者进行持续性的
传唤和询问。一般的情况下,讯问的时间应控制在不超过十二个小时之内;而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情节极为严重或涉及范围较广,需采取拘捕等强制手段以获取
证据时,则讯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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