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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原因有几种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取保候审制度主要是基于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而设立的: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取保候审是必要的;
其次,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只要保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便可以采取这一措施;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采取取保候审则能够避免因其被拘留逮捕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达到最长限度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等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进行后续的调查与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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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十余年刑侦预审工作经历,执业16年,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及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曾在公安机关法制、 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20年,担任刑侦、 经侦部门领导职务10余年。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被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聘请为经济法学特聘讲师,2024年经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评审委员会遴选认证,入选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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