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十余年刑侦预审工作经历,执业16年,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刑事辩护及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代理。 1989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曾在公安机关法制、 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20年,担任刑侦、 经侦部门领导职务10余年。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0年被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聘请为经济法学特聘讲师,2024年经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评审委员会遴选认证,入选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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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以下情况时,取保候审将自动解除:首先是取保候审被依法调整为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并且新采取的强制措施已正式启动执行;其次是当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之时;再次是在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最后是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在管制期间或者适用缓刑,那么社区矫正也会随之开始执行。

取保候审制度的考量有这些:被告人可能判较轻刑罚,或可能判重刑但无社会危害;被告人有特殊身体状况,如严重疾病、孕期或哺乳期;羁押期满案件还没结。 在这些情况下,取保候审是为了让司法程序和人文关怀平衡,保证不随便限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通常会因为时间到期、案件结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如果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过去了,司法机关就必须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案件已经处理完了,比如被证明是无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了等等,也需要撤销取保候审;如果经过调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很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该继续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基于以下原因设立:对轻罪嫌疑人保障人权,避免重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危害社会,保护怀孕、哺乳或重病者权益,以及当羁押期满案件未结时,保障合法权益,便于后续调查审理。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基于以下原因设立:对轻罪嫌疑人保障人权,避免重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危害社会,保护怀孕、哺乳或重病者权益,以及当羁押期满案件未结时,保障合法权益,便于后续调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