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暴力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是不作为犯

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是不作为犯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绑架妇女与儿童罪名之中,所谓的“不作为犯”,乃是指出于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本应负有避免他人对妇女与儿童实施绑架之责,然而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无法有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进而酿成了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举例来说,身为父母者,理应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倘若他们明知或者应该知晓他人存在着绑架的企图,却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便有可能因此触犯不作为形式的绑架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绑架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 绑架勒索,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主要区......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