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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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国家机关解救妇女、未成年人职务活动及形象,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解救任务不尽责,无视诉求或揭发,致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承担此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无过失。

国家机关职员肩负解救被拐卖与非法禁锢妇女儿童的职责,若接到解救请求或获知相关信息后,未采取任何行动,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对于此类失职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维护被拐卖和非法禁锢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正与安宁。

在绑架妇女与儿童犯罪中,"不作为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不可抗力,未能履行避免绑架的责任,导致犯罪发生。例如,父母对子女安全负有责任,若明知或应知绑架风险却未防范,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绑架罪。这种犯罪行为因未能有效阻止而酿成,体现了责任与行动的缺失。

在实施团伙绑架或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行为时,虽都使用暴力、胁迫等不法手段,但犯罪目的和对象有显著差异。前者为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对象不限性别和年龄;后者则旨在非法买卖,仅针对妇女和儿童。

尽管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犯罪手段上都可能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两者存在明显差异。绑架罪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旨在贩卖妇女儿童,对象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