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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行贿款是否构成行贿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对于行贿者所施加的贿赂款项遭到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后,是否仍然构成行贿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与探讨。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行贿者特意向国家公务人员主动提议赠予丰厚的财物,而此项提议却遭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坚决回绝,且在此过程中,行贿者并未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压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被判定为行贿罪的。
然而,若行贿者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比如威胁、恐吓等方式,试图逼迫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其所赠予的财物,即便国家工作人员最终选择了拒收,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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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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