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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驱逐出境的规定

时间:2024.08.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关于驱逐出境的法律制度,法规明列如下: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外籍人士,无论是独立还是附加的方式,都有权力进行驱逐出境的处罚
驱逐出境,也称之为驱出国门。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惩罚在我国实施犯罪行为的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士,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地将他们驱离中国领土范围之内的刑事处罚或是治安管理手段。
此项判决由各地级市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
既可以单独适用(即单单纯纯地适用驱逐出境这一处罚),也可与其他刑罚进行结合适用,但当附加驱逐出境作为一种附加刑罚使用时,应当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再行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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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娜律师

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刘琳娜律师,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负责人),吉林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律师协会文体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特邀监督员,吉林市非公企业发展服务团成员、吉林法学会常务理事。代理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刑事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千余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善于处理各类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能力强,案件胜诉率极高。历年来代理的案件无一例当事人投诉,目前已经成为吉林地区百余家律师事务所中首位年轻的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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