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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业险有哪些拒赔方式

时间:2024.05.20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1291人
律师解析:
1.若被保人之死、伤或病状系由投保人蓄意制造,则保险公司将拒绝支付任何保险理赔金。
然而,如投保人已交付足够两年以上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依据合同规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倘若收益人故意制造被保人之死、残或疾,或是蓄意谋杀被保人而未能成功者,则该收益人将失去享受保险利益的资格。
2.对于设定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的合同而言,自合同正式生效亦或是效力得以恢复之日算起,在过去的两年内,若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此期间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决定不予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样地,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了足够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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