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企业合并与重整主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某些企业因为各种复杂因素而难以维持其日常运营时,为了保护职工权益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依照端庄严谨的程序进行企业间的合并及
股权转让,进而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与转型,以达成企业重整的最终目标。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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