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借贷合同成立之初,当借款利率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时,我们便将其认定为
高利贷行为。
具体而言,若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区间内,该利率并未突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界限。
在此情况下,倘若出借方寻求依据约定利率向
借款人收取相应利息费用,那么相关司法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和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间借贷中的
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利息之举无疑是合法存在的;
但是,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那么超出的这部分利息则不被法律所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以上就是关于高利贷相关问题的回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该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属于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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