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次所发行之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将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对于
控股股东以及
实际控制人及由其控制的企业所认购的股份,则在三十六个月内也同样不得进行转让。同时,
上市公司董事会所通过的关于非公开增发股票的相关决议中,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发行对象以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并且这些被认购的股份自发行完成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也将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操作准则》第六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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