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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怎么办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继承展开之后,受遗赠人若明确地表态愿意接受该份遗赠,然而却在遗产实际分配前离世,则其获得遗赠的权益将会自动转移至其继承人手中,即众所周知的“转继承”现象。
当继承从此刻开始,倘若继承人在遗产正式分配之前离世且未曾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那么对于这位已经离世的继承人理应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部分转移至他的继承人人手,除非遗嘱对此事项做出了另外的规定。
转继承,顾名思义,即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出现了离世现象,他们在离世时理应继承的遗产部分将被传递到他们的继承人手中以继续沿袭继承制度。
这些已经离世的继承人被称为被转继承人,而其继承人则被称之为转继承人。
值得注意的是,转继承其实只是一个对遗产份额的再次继承过程,并非是对继承权利的重新分配。
转继承的产生应该满足下述条件:
首先,需要在被继承人离世并且在遗产分配完成前;
其次,继承人绝不能丧失或者放弃自身的继承权;
最后,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必须承接死亡继承人应有的继承份额为关键因素所在。
关于各具体遗产份额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人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则需依据具体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情况予以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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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享有。也就是所谓的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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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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