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政案件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执
法人员对案件予以接受和受理。
若执法人员在履行巡视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相关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立即展开
立案审查并妥善处置;
其次,执法人员需在立案后,遵循严谨的时间节点,迅速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同时收集各类相关
证据材料;
最后,案件经过全面而详尽的调查之后,
办案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并针对报告内容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随后填写
案件处理审批表,将完整的
案卷资料按照既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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