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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算婚姻吗

时间:2024.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对于事实婚姻关系,这种与我国历史时期息息相关并得到国家在特定期限予以有限承认的未办理正式结婚手续却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的“婚姻”效能的特殊婚姻形式,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对此作出了细致入微的规范及解读。
其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首先,在1986年3月15日这一时间节点前,凡是没有依法履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居生活且在提起诉讼离婚之日仍然满足结婚登记条件的此类情况,我国法律承认其具有事实婚姻效力;反之,则将这类婚姻视为同居关系
其次,自1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前,如果同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在合法共同居住期间未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若此时已满足结婚登记的所有条件,那么该婚姻也将被认可为事实婚姻;而若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话,那就只能仍归类于同居关系。
再者,自1994年2月1日起,只要还存在没有进行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行为,我国法律一概不予承认,该类婚姻亦不受到任何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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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龙律师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李小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天水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曾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卓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律师企业法律事务及诉讼业务经验丰富,在执业期间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的某会所装饰工程仲裁案为被告避免损失450万。办理的包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通过分析案件,梳理证据,根据事实和法律和受害者家属谈判,赔偿标准由110万降到85万,保险公司赔付80万,被告仅赔偿5万元,并取得了家属谅解书,案件未起诉也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理了多起工伤赔偿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办理的多起民间借贷均取得了胜诉结果,办理的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未构成伤残且年龄超过60岁,误工费等各项主张均得到了支持,获赔10万余元。办理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老板从最初愿意赔偿6万余元,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款17万余元。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一审调解离婚及离婚案件中原告请求支付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对方的起诉被依法驳回。起诉的原配起诉小三不当得利的案件也取得了胜诉判决,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追索劳务费案件均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同时李律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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