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控股企业集团乃是通过购入并持有特定公司相当一部分股份,以此来实现对此间企业的掌控之系列企业机构。
从其实际的控股手段出发,这些控股企业又可以划分为纯粹控股性质的企业与混合控股性质的企业两大
类别。
其中,纯粹控股性质的企业并不直接涉及生产运营等具体业务环节,仅仅是依靠其所持有的其他企业股份这一资本运作工具,以期在市场竞争中谋取优势地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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