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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破产子公司怎么办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1.需要明确的是,集团与旗下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即使在集团面临破产清算之时,也无需担心会波及到子公司的清算事宜。
集团所背负的债务将由集团本身的资产负责偿还。
2.若已提出破产申请并得到受理,那么在此期间内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以及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直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所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应被视为债务人财产。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设立分支机构。
然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向公司注册机关提交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营业执照
值得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全权承担。
此外,公司还可设立子公司,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法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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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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