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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解除释放依据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78人
律师解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由于证据不足导致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被释放的,可以参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内容执行相关程序;
2.如果由于案件情节严重程度较轻微,无法构成犯罪或者无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可以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3.若刑事拘留期限已经届满,但是鉴于侦查环节存在新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五条履行相应的手续;
4.当因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导致嫌疑人获得释放时,应当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来履行相关程序性事项;
5.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继续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追诉,并且决定撤销相关案件的话,那么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就应该参考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内容来展开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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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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