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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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园体育课程中所遭受到的伤害问题,我们需针对两种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和分析。首先,倘若涉及的对象为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此时学校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证实其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并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时,则无需对本次伤害事件负有侵权责任。

体育课上发生骨折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年学生,过错方需负全责。而在义务教育阶段,若学校已尽责仍发生事故,则无需担责;若未尽责,则需担责。若事故由第三者造成,学校只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不同。对于不满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对于8-18岁的学生,学校未尽责则需承担责任;对于参与风险活动的当事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程期间所产生的伤害问题,具体需根据学生年龄和伤害情况判断。若未满8岁学生受伤,学校多数情况下需担责;若已尽力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可免责。8-18岁学生受伤,学校未尽职责则需担责。

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不同。对于不满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对于8-18岁的学生,学校未尽责则需承担责任;对于参与风险活动的当事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