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
房屋所有权登记簿上载明为两个人之名,根据法律规定,在法院已经通知共有
产权者之后,即有权对该房产实施查封。
而在具备由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前提下,债权方可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优先执行为
债务人身前拥有的个人资产,若个人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则将会启动对债务人和其他人共同拥有的资产的
执行程序,事先需要依规向共有产权人告知。
在针对上述
共有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的环节中,依据法律规定,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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