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之具体规定,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节在其消除之日必须接受收监处理,即,必须解除
监外执行。
关于
犯罪嫌疑人体内存留的胎儿在妊娠完毕后流产这一情况,申请监外执行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批准,目前我国的法律
法规并未对此做出特殊要求。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
犯罪分子如被判处
拘役或
有期徒刑,同时具备孕产妇身份、正在对婴幼儿进行哺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等条件时方可提出申请
探监外执行,
然而,针对已流产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获得此类机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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