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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过后,二次怀孕流产了,还会收监吗?

时间:2024.11.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4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具体规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节在其消除之日必须接受收监处理,即,必须解除监外执行
关于犯罪嫌疑人体内存留的胎儿在妊娠完毕后流产这一情况,申请监外执行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批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特殊要求。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犯罪分子如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具备孕产妇身份、正在对婴幼儿进行哺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等条件时方可提出申请探监外执行,
然而,针对已流产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获得此类机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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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晓雷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边晓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律图网特邀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亲手经办案件近千件,服务客户包括国内多个大型知名企业。凭借曾在检察院工作的经历,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把控能力,并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等领域。同时担任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调解员、中小企业协会中心调解员及北京某法院特邀调解员,具备多元纠纷解决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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