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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怎么查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针对公司分理处的情形,独立核算及非独立核算是两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其中,独立核算是指针对该单位的业务运作及成果进行全面且系统化的会计运算与报告。
具备下列特征的分理处可视为独立核算单位:
在运营管理层面上具备独立的组织形态;拥有特定数额的资金,并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以实现资金流动;可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还能够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对自身盈亏情况进行单独计算,设立专门的会计机构以及配置相应的会计人员,并且有较为完善的会计工作组织框架。
而另一方面,所谓非独立核算是一种称之为“报账制”的模式,即将本单位的日常业务资料,按照逐日或者定期的方式上报至上属单位,由后者进行具体的核算分析。
在此类模式下,分理处的特性表现为通常由上级拨付一定金额的周转资金用于业务操作,所有收益则全数缴交,所有开支则向上级申请报销;自身并不单独对盈亏进行计算,仅需记录并计算少数重要指标,进行简单的核算工作即可。
当然,若该分理处在财务资质上被认证为独立核算单位,则其本身也构成了会计主体。
此时,总公司与其所属分理处分离独立进行会计核算。
例如,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末期,即资产负债表日,分理处需要将其所持有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等信息汇总至总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然而,由于分理处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缺乏独立的财产权,故其并不存在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要素。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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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 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 独立进行...... 更多>>
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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