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成功之后,
案底往往无法撤销。
这里所提到的案底,实际上是指个人的
犯罪纪录,以及受到
行政处罚的详细记录。
这些记录将作为一份完整的
治安处罚档案保存下来,在我国,这种档案一般来讲是不会被予以清除的,而且对个人日常生活并不会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
尽管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被行政处罚者有机会撤销相应的
处罚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直接消除可能存在的案底。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只是意味着相关的记录及文件将会被销毁,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已经被记载在案的
违法或者犯罪行径能够得到任何形式的更改。
值得强调的是,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当中,申请人有权利选择撤回自己的申请,不过这必须在行政复议机构尚未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提出,并且还需要经过该机构的批准。
假如申请人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本身的真实意愿,那么他们的申请才得以被考虑撤回。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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