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前,男方以其全款购买的方式将房产加上女方的姓名后,若未作特殊的约定,此房产应被认定为双方的
共有财产。
然而,当双方步入婚姻殿堂后,对于针对此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加名操作,则可视之为一方对另一方自愿
赠予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使此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变化,即该套住宅已属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需要对此进行变更,只需携同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资料、婚姻状况证书以及
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即可,实际上而言,就是在原有的所有权人基础上增加新的共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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