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际操作中,交警部门有时可能仅仅给予一张事故证明,却未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归属。
在此情况之下,您可以选择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赔偿问题,如果能够就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签订赔偿协议,那么请按照该协议条款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若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只得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整个
诉讼程序期间,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需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认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和具体证据材料之一。
然而,我们绝对不能将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上述结论简单地理解为已经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在交警部门尚未给出
责任认定书的条件下,人民法院需要全面查阅各方
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法律要求,综合分析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中所担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最终判定当事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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