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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期如何确定

时间:2026.05.06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中,施工周期通常由定额标准加以明确规定,包括日历工期和实际工期两个方面。
日历工期是指从项目开工至完工之日为止的日历总天数,不考虑停工期间的日子;而实际工期则是从总日历天数中减去节假日未进行施工的天数以及由于设计变更、原材料短缺、气候不佳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具体停工天数后得出的结果。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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