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咨询该律师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需依法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并确保权益。操作时要求书面合同明确使用期限,不超过剩余期限;完成后应及时变更登记。附着物处置视为整体;如遇公共利益提前收回,须按民法典规定补偿并退还出让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可独立交易。我国法律规定,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处理。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相关建筑常作为整体转让。

在申请集体土地时,村民无需支付出让金,因为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需向村委会提交申请,获批准后即可使用。但如果需要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出让金。因此,在申请土地时,村民需明确土地性质,选择适当的申请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村委会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和指导,确保村民了解政策,顺利申请到所需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可独立交易。我国法律规定,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处理。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相关建筑常作为整体转让。

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出让、转让需视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已获建设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导致土地所有权依法变更的,可视为例外。通常情况下,农民集体土地禁止用于非农业建设出让、转让和租赁,特定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