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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贩卖手机犯不犯法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由于黄牛持有和转售手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潜在违法性质,因此他们可能会面临着法律法规方面的诸多挑战与限制。
首先,倘若黄牛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及未能获得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从事着商品交易活动,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明确地违反了国家关于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的恶劣行为。
其次,如果黄牛通过非法渠道从境外购入并向境内销售手机,而且这些手机未经过遵照海关程序进行报关、缴纳相应的关税费即直接流入市场销售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严重的走私行为,甚至可以进一步升级至违反刑法的范畴,构成走私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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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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