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一家保险公司被判定需
资不抵债而面临破产的情况时,其必须独自对其实际控制、进行利用与受益并且已被允许进行处理的全部生产资源以及生活资料,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在破产宣告正式生效之后,该保险公司因其所有的负债方履行了到期还款义务、继续履行未完结的双务合同、因破产宣告之前的投资获得预期利益、源于
破产财产增值的
孳息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允许的原因所获取的财产,都将被自动视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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