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188条说的欠债不还这种事的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从你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和找到欠你钱的那个人开始算起。要是过了20年,那就不要再想打官司要回你这笔钱了,除非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法院才会考虑看看要不要给你延期。比如说,你发现自己权益受损已经6年了,但是没去告他,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那种可以延期的特殊情况,那你可能就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期,没法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你的债权。

首先,我们要记住根据咱们国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欠债的这事儿,你得在三年内赶紧去告他,时间就是这么长巴。从你发现自己吃亏,也就是确认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最多就只有三年时间给你去告状。要是过了这个期限,那可就麻烦大了,就算你想告,人民法院也不会帮你的,除非你能找到什么特别的理由,让他们觉得应该给你延期。

你们记住这个诉讼时效就只有三年时间,从你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或是应该知道的时候开始算。要是过了这三年,那咱们法院就不管,除非你从权益受损那天开始到现在都超过了二十年,或者说确实有什么让人信服的理由,法院才会考虑是不是要帮你继续维权。所以要是别人欠你钱拖着不还,过了这三年的话,正常来说又没有什么特殊理由,那法院可能就不会站在你这边。

给大家科普下民法上讲的那种向法院去告别人要保护自己权益的那种有效期是三年。也就是说,假如你遇到有人借了你的钱迟迟不还,等到你想去法院告他的时候已经过了三年,那就有点麻烦了,因为这时可能已经过了那个有效期限,法院可能就不太会帮你把这个钱要回来了。但是也别急,如果你在那个有效期里赶紧去法院告他了,或者碰巧遇到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法院还是会考虑到你的实际情况,给你适当延长那个有效期的。

你可能听说过吧,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从你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也就是被告开始那一天算起,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给你撑腰,追究下去。不过,要是你被欺负的事情都过去二十年了,那就不好意思,法院可不会帮你,除非你有一些特别的理由和需要。所以,我们经常听到的那种“欠债不还”的事儿,要是超过十年以上,一般来说就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了,除非有什么特别的原因,不然法院是不会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