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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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债务人离世之后,能否向担保人进行追偿,需视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方式而定。假若在此份保证合同当中,所约定的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依照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保证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以清偿债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了该条款所规定的特定情形。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此时,担保人依法获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担保人不会因债务人的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

在满足法律要求下,作为担保人,有权向另一担保人提出赔偿。若以“保证”方式担保,且多名保证人承担同一债务,需按约定份额履行义务。如某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或向债务人索赔。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中,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配偶追偿。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享有向债务人追讨的权利,可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担保人取得债务人地位后,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原债务人免责。第三方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向其索赔,原债务人不再负责。债务并存时,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否则连带负责。债权人有权选择执行程序或请求原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

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依据保证合同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可能存在多个保证人,需按合同份额负责;如合同未明确份额,债权人可向任一保证人追责。担保人可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抵销权和撤销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总的来说,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行为受保证合同约束,并可能受到债务人法定权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