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一步,在经过严肃核实并最终确定了确实存在少提折旧现象时,我们需要着手补足折旧费用;
第二步,针对当前年度内产生的补记提分录,可以通过借记与此相应的成本费用
类别的会计科目,同时贷记累积折旧这一科目来实现;
至于涉及到以往年度的补提过程,
处理方式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将其贷记至累积折旧类别之中,接着,再次以借方记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最后,以贷方指向性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记录方式来操作;
第三步,以下所列是我们执行相关操作的具体依据: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企业在用于计算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准则,将任何归属当年的收入以及费用,无论有关资金是否收付,都划定为主观年收入及费用;反之,如果这些收益和开支并不隶属于当期,那么即便资金已在当期收到或付出,也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中所制定的相关约束条款,对于在某项资产损失发生年份的追认和确认,既不应影响到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归属年代,同时也不得改变这种状况。依照上述规定,对于之前早已到达应当计提但却没有实际施行的折旧费用等等支出,我们也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准则,对其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工作,也就是让它们在应该计提、摊销的年份得到税收前列支的待遇。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也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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