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行人均涉及
交通事故并引发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问题,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若确实超额的部分,则须由机动车辆一方全权担责;
然而,若是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员已尽到相应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依据下列明确规定进行赔偿责任:
(1)若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面责任,则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若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则需要负担80%的赔偿责任;
(3)若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则需支付60%的赔偿责任;
(4)若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则需负担40%的赔偿责任;
(5)若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并无责任,则无需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6)如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在实施禁止其行走的城市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无责任,将只承担5%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故意所致,机动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于静止状态下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在此事件中无任何
交通事故责任,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型,应由机动车车主在所涉车辆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如依旧无法满足赔偿需求,则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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