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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买车上户上谁的名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购置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无论载明哪一方姓名,车辆本身均属夫妻共有财产。换言之,无论是选择落户于哪一位配偶名下,都不能因此认定车辆的所有权不归属另一方,反之,该车辆仍然是夫妻的公共财物。倘若在车辆的使用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相关的负债,这些也都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款,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是否列明车辆的所有权归属,无论如何,未署名的一方都将与另一半一同承担此份家庭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各项财产,皆为夫妻共有的公共财物,不服属于某一方私有:
(一)工资、奖金、因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资产、商业行为、投资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四)由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公共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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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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